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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资产总额应不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拥有配电网经 营权的售电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其总资产的 20%。 资产总额 = 2000 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的年售电量≤6 亿 千瓦时。 2000 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20000 万元人民币,可以从事 的年售电量 = 资产总额×(30 万千瓦时/万元)。 资产总额 >20000 万元人民币,不限制售电量。
(二)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
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 有 3 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 1 名高级职称和 3 名中级职 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 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 确保诚实守信经营。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特殊要求
1.取得供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2.专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至少拥有 2 名高级职称和 5 名中级职
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 5 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 培训合格证书。
4.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具备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 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6.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 和人员。
7.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市场主体退市条件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不服从电力调度指令,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电力用户:
发电企业
交易品种
全部交易品种:电力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厂网购售电交易、抽水电交易、跨省跨区交易、(指跨越发电调度控制区、)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等。 已开展交易品种:电力直接交易(双边协商、集中竞价)、跨省跨区交易
交易电价
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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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考核政策